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26日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
有效期:2024年4月26日至今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2024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024年)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2024年)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中的「國務院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等部門」,刪去其中的「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二)將第十九條中的「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修改為「會同相關部門」。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的「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將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健康、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重要生物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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