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2015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2003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2015年8月29日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15年)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刪去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中的「存貸比例」。

  本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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