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附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的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經衛生檢查合格後,方准運進或者運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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