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8月3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附: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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