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2000年)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外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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