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011年)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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