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 |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附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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