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 (2004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 2021年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4年)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經營、推廣,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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