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15年)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三、刪去第五十五條。

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並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五、刪去第一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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