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 |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附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三、刪去第五十五條。
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並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五、刪去第一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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