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07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07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11年)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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