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4年)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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