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決議 |
〔1992年3月16日通過〕
附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姬鵬飛主任委員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的報告,決定:
一、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三個附件,同時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自公布之日起至1992年7月底,在澳門和全國其他地區廣泛徵求意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主持徵求意見的工作。
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徵集中央各部門、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徵求本地區各界人士的意見,並將意見匯總,於1992月8月中旬以前報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界人士也可以將意見寄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
四、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根據澳門和全國其他各地區、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1993年舉行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