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1999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年1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2021年)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履行憲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規範預算行為,厲行節約,更好地發揮中央預算在發展國民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中的作用,必須加強對中央預算的審查和監督。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要求編好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有關部門要按時批覆預算、撥付資金。積極創造條件做到:中央本級預算的經常性支出按中央一級預算單位編制,中央預算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按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中央財政對地方總的補助性支出按補助類別編制。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將中央預算草案全部編制完畢。

  二、加強和改善中央預算的初步審查工作。對中央預算的審查,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進行。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有關中央預算編制的情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半月前,將中央預算初步方案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中央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做到提交審查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表,中央各預算單位收支表,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按類別劃分的中央財政返還或補助地方支出表,中央財政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等,以及有關說明。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對中央及地方預算草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央及地方預算的決議,國務院應當貫徹執行。

  四、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中央預算超收收入可以用於彌補中央財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中央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國務院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中央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以後根據需要還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項目。

  六、加強對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工作。因特殊情況必須調整中央預算時,國務院應當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並於當年7月至9月之間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中央預算調整的情況,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批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七、中央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中央決算草案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的一個月前,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八、加強對中央預算執行的審計。國務院審計部門要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決算依法進行審計,審計出的問題要限時依法糾正、處理。國務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九、加強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做好有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對部門、單位批覆的預算,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政府債務、社會保障基金等重點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海關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

  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要採取措施將中央預算外資金納入中央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要編制收支計劃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一、要依法執行備案制度。國務院應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其制定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有關預算的暫行規定或條例,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國務院備案的預算的匯總,以及其他應報送的事項,及時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二、預算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受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委託,承擔有關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有關法律草案審議方面的具體工作,以及承辦本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和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交辦以及財政經濟委員會需要協助辦理的其他有關財政預算的具體事項。經委員長會議專項同意,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情況,並獲取相關信息資料及說明。經委員長會議專項批准,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協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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