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26日 |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決策部署,加強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能,促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地發揮國有資產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節約高效履職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作如下決定: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圍繞黨中央關於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決策部署,聚焦監督政府管理國有資產的情況,堅持依法監督、正確監督,堅持全口徑、全覆蓋,堅持問題導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國有資產監督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每年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作為履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責的基本方式,並綜合運用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制定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五年規劃對屆內國有資產監督工作做出統籌安排,通過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具體實施。
二、國務院按照綜合報告與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綜合報告要全面、準確反映各類國有資產和管理的基本情況,重點報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和分布、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稟賦和保護利用,國有資產安全和使用效率,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情況;專項報告要根據各類國有資產性質和管理目標,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內容突出報告重點,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管理成效、相關問題和改進工作安排。
完善各類國有資產報表體系,作為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有資產性質和特點,從價值和實物等方面,反映國有資產存量情況和變動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表應當細化到行業,中央國有資產相關報表應當分企業、部門和單位編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類別國有資產管理特點的評價指標體系,全面、客觀、精準反映管理情況和管理成效。
適應國有資產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範國有資產會計處理,制定完善相關統計調查制度。加快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和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強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備案工作,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有機銜接。
國務院審計部門按照黨中央要求,深入推進審計全覆蓋,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原則,依據法定職責,加大對國有資產的審計力度,形成審計情況專項報告,作為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的子報告。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圍繞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議題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可以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參與。專題調研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圍繞各類國有資產管理目標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重點,建立健全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評價指標體系,運用有關評價指標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並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
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初步審議職責。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會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初步審議,提出初步審議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人大國有資產監督的具體工作,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等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初步審議相關工作。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四十五日前,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聽取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介紹報告的主要內容並提出分析意見。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開展國有資產監督,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情況;
(二)有關法律實施情況;
(三)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審議意見和決議情況;
(四)改革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情況;
(五)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服務國家戰略,提升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等情況;
(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保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節約高效履職,增強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況;
(七)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落實自然資源保護與有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節能減排等約束性指標等情況;
(八)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況;
(九)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其他與國有資產管理有關的重要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任期屆滿前一年內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綜合報告時開展專題詢問,其他年份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報告時也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專題詢問。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可以依法進行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可以根據審議和監督情況依法作出決議。
五、國務院應當建立健全整改與問責機制。根據審議意見、專題調研報告、審計報告等提出整改與問責清單,分類推進問題整改,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整改與問責情況同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一併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報告並進行審議。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和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
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整改與問責情況跟蹤監督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突出問題、典型案件建立督辦清單制度,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開展跟蹤監督具體工作,督促整改落實。建立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與國家監察監督相銜接的有效機制,加強相關信息共享和工作聯繫,推動整改問責。
六、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強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對國有資本的總體布局、投資運作、收益管理等的統籌約束和支撐保障作用。健全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全面反映預算資金形成基礎設施、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相關國有資產情況。
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和監督中反映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應當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審查的重要依據和審查結果報告的重要參考。
七、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及時將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五年規劃,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專題調研報告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初步審議意見,國務院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及整改與問責情況、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全國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國務院及其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公開國家、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報表。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八、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全口徑國有資產信息共享平台,實現相關部門、單位互聯互通,並通過人大預算與國資聯網監督系統定期向預算工作委員會報送相關國有資產數據和信息。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及時提供聯網數據信息之外的其他國有資產管理等信息資料。
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健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繫機制,加強督促協調,及時匯總相關信息向有關專門委員會通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預算工作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發現、社會普遍反映的典型問題和案例提出建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專項批准,可以對相關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調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九、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決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制度,加強監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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