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教育維護安定團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制教育維護安定團結的決定
1987年1月22日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順利地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重申: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這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前進的共同的政治基礎,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的序言指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表明,四項基本原則反映了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歷史發展規律,也是中國億萬人民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作出的決定性選擇。一個時期以來,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滋長、蔓延,否定四項基本原則,是違背憲法,違背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必須堅決反對。

  二、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推翻了壓在自己頭上的「三座大山」,擺脫了被奴役的地位,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巨大成就。各族人民從切身經驗中得出的最基本的政治結論就是:沒有中國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當然,正如中國共產黨十一屆六中全會決議指出的,黨在歷史上也犯過大大小小的錯誤,包括「文化大革命」的嚴重錯誤。黨本着堅持真理、隨時修正錯誤的精神,公開承認並認真糾正自己的錯誤,這表明了中國共產黨是一個鄭重的對人民負責的黨,又表明了它自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我們的根本指導思想。憲法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為了使我們的現代化建設事業沿着社會主義的方向發展,使我們的人民獲得向這個目標前進的精神動力,必須幫助越來越多的公民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自覺地走歷史的必由之路。這是思想戰線上的一項長期的根本的任務。

  四、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國人民堅決地選擇了社會主義道路,就是因為他們從實踐中認清了社會主義制度是優越於資本主義制度的。建國三十多年以來,我們在原來經濟文化十分落後的基礎上,建立起了一個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的國民經濟體系,國家經濟實力大為增強,教育、科學、文化迅速發展,一些尖端科學技術達到了世界先進水平,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得到顯著改善。當然,我們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由比較不完善到比較完善,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這就要求我們在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前提下,實事求是地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改革那些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具體制度,使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斷完善起來。

  五、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作為我們這種國家制度的本質特徵,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憲法並且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就是說,我們必須在人民內部實行充分的真正的民主,只有這樣,人民才能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團結起來,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民民主專政,除了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的一面,還有全體人民對於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的一面。憲法指出:「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即人民民主得以實現的保障。

  六、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社會主義的民主集中制是高度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否定民主,只要集中,就不是真正的集中,而只能是專制主義。只要民主,否定集中,就是無政府主義,只會使國家成為一盤散沙。民主選舉是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礎。為了切實保障選民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使選舉權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縣、鄉兩級實行直接選舉;在此基礎上,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各政黨、各團體、選民或者代表都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候選人,經過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選民或者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選民或者選舉單位並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真正按照這種具有中國特點的根本政治制度辦事,我國各族人民就能通過自己的代表掌握國家權力,這是我們的國家能夠經得起各種風險的可靠保證。當然,我們的國家制度有一個自我完善和發展的過程,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也有一個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同時,我們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還存在着這樣那樣的缺點和失誤,已經確立的制度和已經制定的法律還沒有得到普遍的嚴格遵守。有的地方不尊重人民代表大會應有的職權,使它不能真正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在選舉中,有的單位的領導竟然勉強群眾選舉或者不選舉這個人那個人,有的拒絕將選民依法提出的候選人列入候選人名單,等等。這些行為都是違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這種現象必須加以改變。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尊重和保障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權利。

  七、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其他的廣泛的自由和權利。我們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保障公民享有這些自由和權利。憲法同時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樣規定,正是為了保障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保障所有公民都能真正享有憲法規定的自由和權利。

  八、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一九七九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刑法規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嚴禁聚眾『打砸搶』。因『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報』、『小字報』,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以反革命為目的」,「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都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如果聽任一些人「無法無天」地鬧事,到處串連煽動擾亂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教學秩序、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肆意衝擊國家機關、工廠、商店、學校、科研單位,擾亂住宅、宿舍區的安寧,國家工作人員就不能正常工作,工人就不能正常做工,商店就不能正常營業,學生就不能正常讀書,科研人員就不能正常地進行科研,人民群眾就不能正常地生活和休息。這樣,勢必損害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權利,危害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干擾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這是非常清楚的。

  九、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共產黨在黨章中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所有公民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並且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認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是我們國家面臨的一項根本任務。我們一定要進一步加強法制教育,使各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廣大人民群眾熟悉和掌握憲法和法律,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並且運用法律武器同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作鬥爭,維護人民的合法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這樣,我們就一定能夠比較順利地建設一個具有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的有中國特色的繁榮富強的社會主義國家。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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