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1991年3月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1年/第6號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全面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年規劃及「八五」計劃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並作為全社會的共同任務,長期堅持下去。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其主要任務是: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採取各種措施,嚴密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範工作,堵塞違法犯罪活動的漏洞;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鼓勵群眾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積極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三、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經濟的等方面的法律,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據。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全體公民要學法、知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要進一步完善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含的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四、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建立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到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互相協調。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兩個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要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充分發揮骨幹作用。要採取有效措施,充實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改進預防和懲治犯罪活動的技術裝備,切實提高國家執法隊伍的素質。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內部各項治安防範措施,嚴防發生違法犯罪和其他治安問題。各部門應當督促下屬單位,結合本身業務,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五、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學生,建立群眾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治安防範活動和警民聯防活動。市、縣人民武裝部門要積極組織民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把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單位,形成群防群治網絡。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指導和監督。治安保衛組織應嚴格依法辦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六、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與單位和個人的政治榮譽、經濟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建立獎懲制度。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與違法犯罪分子鬥爭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與違法犯罪分子鬥爭中負傷、致殘人員要妥善治療和安置;對與違法犯罪分子鬥爭中犧牲人員的家屬給予撫恤。對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單位,應當依法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部門、各方面齊抓共管,積極參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指導有關部門、方面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經常進行監督檢查。要聽取政府、法院、檢察院關於綜合治理工作的匯報,要組織代表、委員督促檢查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的情況,積極關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出意見、建議,以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開展。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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