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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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89年) |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八條關於縣、鄉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的規定,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進行換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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