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 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6月29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有效期:2019年6月29日至今 |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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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憲法,決定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四、曾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四)不認罪悔改的;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對本決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本決定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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