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寬大處理和安置城市殘餘反革命分子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寬大處理和安置城市殘餘反革命分子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11月16日
(1956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


  現在我國鎮壓反革命的鬥爭,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極少數殘餘的反革命分子已經日益孤立和分化。國家為了給予殘餘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機會,進一步孤立和肅清殘餘的反革命分子,動員一切可能動員的力量參加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現在對城市殘餘反革命分子的寬大處理和安置辦法作如下決定:
  一、對於解放前只有一般罪行,解放後沒有進行破壞活動,民憤不大的反革命分子,或者解放後雖然曾經有過罪行,而現在已經停止活動的一般反革命分子,只要徹底坦白認罪,一概不咎既往。
  二、對於尚未歸案法辦的在解放前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或者在解放後曾經有過嚴重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應當號召他們迅速向人民政府坦白認罪。這些反革命分子中徹底坦白認罪的,可以從寬處理;罪當處死的,一律免處死刑;罪當判處徒刑的,從輕判刑或者免刑;立功的可以折罪,立大功的給予獎勵。
  三、逃入城市的反革命分子,無論就地或者回原地徹底坦白認罪,都按坦白從寬的原則處理。坦白後不願回原地處理的,應當就地作適當處理,不要強迫送回原地。
  四、凡是不予追究的分子、免予刑事處分的分子、刑滿釋放的分子和被管制的分子,已經有固定職業的,應當隨着各項社會主義改造,按行業予以安置。沒有職業或者沒有固定職業、又沒有生活依靠的,由市人民委員會按照下列辦法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統籌安排:在城市沒有職業,沒有生活依靠,在農村有生產條件或者有生活依靠的,應當動員他們回鄉參加生產;在城市沒有職業,沒有生活依靠,在農村也沒有生產條件,沒有生活依靠,但有勞動能力的,應當組織移民生產或者在當地勞動就業;已喪失勞動能力而生活又無依靠的,應當予以收容教養。對於這類分子中的知識分子和有一定的專門技術的人,應當根據他們的能力和特長,適當安排他們的工作。
  五、凡是不予追究的分子、免予刑事處分的分子、刑滿釋放的分子和解除管制的分子,在對他們實行寬大處理以後,或者在刑滿釋放和解除管制以後,應當取消他們的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在取消他們的反革命分子身份的時候,應當經過有關的人民群眾討論通過和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委員會同意,宣布今後不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並且依照他們的工作或職業,可以相應地稱為工人、職員、店員、社員、教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上述各類分子,應當依法保障他們的公民權利。但是在一定時期內,都不得擔任工廠、企業、機關、團體、學校等任何重要職務。
  六、反動組織中的一般成員,以及僅有反動職位而確實沒有反革命罪行的人,不應當算作反革命分子。
  在革命戰爭中起義的人員,縱然歷史上曾經參加過反革命組織,或者有過反革命罪行,只要在起義後沒有反革命活動,就不應當算作反革命分子。
  舊軍政人員曾經參加人民解放軍而復員轉業資遣回家的更不應當以反革命分子看待。
  以上三類人員,應當和人民群眾有同樣勞動就業的機會,不得歧視。
  七、對於已經就業的免予刑事處分的分子和尚在被管制中的分子,應當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給他們以應得的工資。
  八、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凡是沒有參與反革命活動的,應當和人民群眾有同樣的就業、就學的機會,不得歧視。
  九、對於進行各種破壞活動的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懲辦。對於在解放前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對於在解放後曾經有過嚴重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凡是過去尚未歸案法辦而又拒不坦白認罪的,經過查證確實,應當依法懲辦。對於一切經過寬大處理後仍然繼續進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從嚴懲辦。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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