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 (2017年)

2015年授權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
2018年關於延長授權期限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深入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更好地總結試點經驗,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施行期限屆滿後,試點期限延長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延長期滿,國務院應當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國務院應當提出修改相關法律的意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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