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97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廢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0年6月28日於北京市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根據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廢止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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