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2年7月1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決定
(1992年7月1日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附件第一條的規定,享有附件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權利。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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