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決定 1997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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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予以保留。
二、台灣當局於1970年4月27日以中國名義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上的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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