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決定 2002年12月28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的決定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家主席江澤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