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確定圖們江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確定圖們江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年4月29日
(1998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確定圖們江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的協定》,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通過、開始施行)

 (1999年4月29日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中國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使萬永祥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8年11月3日在平壤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確定圖們江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的協定》。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