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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