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4日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2015年6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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