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議定書》、《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和《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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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議定書》、《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和《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的決定
(2004年6月25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李肇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3年9月5日在塔什干簽署的《關於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議定書》、《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和《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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