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成立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的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成立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的協定》的決定
2017年6月27日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2016年10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在伊斯蘭堡簽署的《關於成立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同時聲明:

一、根據《協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保留對中國國籍職員從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獲得的薪資和報酬徵稅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協定》,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協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所作的聲明。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協定》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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