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12月30日 |
(1996年12月30日通過) |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錢其琛於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簽署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化學武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為實現這一目標奠定了國際法律基礎,因此中國支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
二、中國呼籲擁有龐大化學武器庫的國家儘早批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以利於早日實現《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三、《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應當得到嚴格遵守。關於質疑視察的規定不得被濫用,不得損害締約國與化學武器無關的國家安全利益。中國堅決反對任何濫用核查規定危害中國主權與安全的作法。
四、在外國遺棄化學武器的國家應當切實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規定,承擔銷毀這些化學武器的義務,儘快徹底銷毀遺棄在別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
五、《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應當確實發揮促進化工領域為和平目的的國際貿易、科技交流與合作的作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應當成為規範締約國之間在化工領域進行貿易、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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