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5月15日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16期[1] |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對1992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所列各群島及島嶼的主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不妨礙沿海國按其法律規章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該國許可或通知該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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