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7月9日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廢止
(1956年7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會議決議:批准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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