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28日於北京市西城區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有效期:2015年3月1日至今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內(四至範圍附後),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目錄附後)。但是,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除外。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四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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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四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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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共60平方公里(含廣州南沙保稅港區7.06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海港區塊15平方公里。海港區塊一,龍穴島作業區13平方公里,東至虎門水道,南至南沙港三期南延線,西至龍穴南水道,北至南沙港一期北延線(其中南沙保稅港區港口區和物流區面積5.7平方公里)。海港區塊二,沙仔島作業區2平方公里。明珠灣起步區區塊9平方公里,東至環市大道,南至下橫瀝水道,西至靈山島靈新大道及橫瀝島鳳凰大道,北至京珠高速,不包括蕉門河水道和上橫瀝水道水域。南沙樞紐區塊10平方公里,東至龍穴南水道,南至深茂通道,西至靈新大道,北至三鎮大道。慶盛樞紐區塊8平方公里,東至小虎瀝水道,南至廣深港客運專線,西至京珠高速,北至沙灣水道。南沙灣區塊5平方公里,東至虎門水道,南至蕉門水道,西至黃山魯山界,北至虎門大橋,不包括大角山山體。蕉門河中心區區塊3平方公里,東至金隆路,南至雙山大道,西至鳳凰大道,北至私言滘。萬頃沙保稅港加工製造業區塊10平方公里,東至龍穴南水道,南至萬頃沙十一涌,西至靈新公路,北至萬頃沙八涌(其中南沙保稅港區加工區面積1. 36平方公里)。

(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共28.2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前海區塊15平方公里,東至月亮灣大道,南至媽灣大道,西至海濱岸線,北至雙界河、寶安大道(其中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3.71平方公里,東至鏟灣路,南以平南鐵路、媽灣大道以及媽灣電廠北側連線為界,西以媽灣港區碼頭岸線為界,北以媽灣大道、嘉實多南油廠北側、興海大道以及臨海路連線為界)。蛇口工業區區塊13.2平方公里,東至後海大道-金海路-愛榕路-招商路-水灣路,南至深圳灣,西至珠江口,北至東濱路、大南山山腳、赤灣六路以及赤灣二路。

(三)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共28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臨澳區塊6.09平方公里,東至契辛峽水道,南至大橫琴山北麓,西至知音道,北至小橫琴山南麓。休閒旅遊區塊10.99平方公里,東至契辛峽水道,南至南海,西至磨刀門水道,北至大橫琴山。文創區塊1.47平方公里,東至天羽道東河,南至橫琴大道,西至藝文二道,北至港澳大道。科技研發區塊1.78平方公里,東至藝文三道,南至大橫琴山北麓,西至開新一道,北至港澳大道。高新技術區塊7.67平方公里,東至開新二道,南至大橫琴山北麓,西至磨刀門水道,北至勝洲八道。

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四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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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港片區共30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東至渤海灣,南至天津新港主航道,西至反「F」港池、西藏路,北至永定新河入海口。

(二)天津機場片區共43.1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東至薊汕高速,南至津濱快速路、民族路、津北公路,西至外環綠化帶東側,北至津漢快速路、東四道、楊北公路。

(三)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共46.8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東至臨海路、東堤路、新港二號路、天津新港主航道、新港船閘、海河、閘南路、規劃路、石油新村路、大沽排水河、東環路,南至物流北路、物流北路西延長線,西至大沽排水河、河南路、海門大橋、河北路,北至大連東道、中央大道、新港三號路、海濱大道、天津港保稅區北圍網。

三、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四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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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潭片區共43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港口經貿區塊16平方公里,東至北厝路、金井三路,南至大山頂,西至海壇海峽,北至金井灣大道。高新技術產業區塊15平方公里,東至中原六路,南至麒麟路,西至壇西大道,北至瓦瑤南路。旅遊休閒區塊12平方公里,東至壇南灣,南至山岐澳,西至寨山路,北至澳前北路。

(二)廈門片區共43.78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兩岸貿易中心核心區19.37平方公里,含象嶼保稅區0.6平方公里(已全區封關)、象嶼保稅物流園區0.7平方公里(已封關面積0.26平方公里)。北側、西側、東側緊鄰大海,南側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鍾路為界。東南國際航運中心海滄港區24.41平方公里,含廈門海滄保稅港區9.51平方公里(已封關面積5.55平方公里)。東至廈門西海域,南側緊鄰大海,西至廈漳跨海大橋,北側以角嵩路、南海路、南海三路和興港路為界。

(三)福州片區共31.26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22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稅區0.6平方公里(已全區封關)和福州出口加工區1.14平方公里(已封關面積0.436平方公里)。馬江-快安片區東至紅山油庫,南至閩江沿岸,西至鼓山鎮界,北至鼓山麓;長安片區東至閩江邊,南至亭江鎮東街山,西至羅長高速公路和山體,北至琯頭鎮界;南台島區東至三環路,南至林浦路,西至前橫南路,北面以閩江岸線為界;琅岐區東至環島路,南至閩江碼頭進島路,西至閩江邊,北面以規劃道路為界。福州保稅港區9.26平方公里(已封關面積2.34平方公里)。A區東至西港,南至新江公路,西至經七路,北至緯六路;B區東至14號泊位,南至興化灣,西至灘涂,北至興林路。

四、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四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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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陸家嘴金融片區共34.26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東至濟陽路、浦東南路、龍陽路、錦繡路、羅山路,南至中環線,西至黃浦江,北至黃浦江。

(二)金橋開發片區共20.48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東至外環綠帶,南至錦繡東路,西至楊高路,北至巨峰路。

(三)張江高科技片區共37.2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東至外環線、申江路,南至外環線,西至羅山路,北至龍東大道。

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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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1 名稱:外資企業設立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2 名稱: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3 名稱:外資企業經營期限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4 名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5 名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延長合營期限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三條:「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6 名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7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8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重大變更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9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轉讓合作企業合同權利、義務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10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委託他人經營管理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11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延長合作期限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十四條:「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距合作期滿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12 名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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