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功能,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的實施期限為二年。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就本決定實施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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