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有效期:2024年10月1日—2029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落地,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目錄附後),期限為五年,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算。

海南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領導、組織和協調相關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審批的具體範圍、條件和程序,健全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承擔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有效防控風險,確保食品安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實施。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總結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本決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目錄
序號 法律規定 調整內容
1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註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對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適量保健食品,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可以臨時進口,並在本醫療機構使用。
2 第八十條第一款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籤、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料。 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對臨床急需的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少量罕見病類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少量特定全營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可以臨時進口,並在本醫療機構使用。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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