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
2018年12月29日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快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使用進度,保障重點項目資金需求,發揮政府債券資金對穩投資、擴內需、補短板的重要作用,更好發揮積極的財政政策作用,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在2019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當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之前,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債務限額5800億元、新增專項債務限額8100億元,合計13900億元;授權國務院在2019年以後年度,在當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60%以內,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授權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國務院每年提前下達的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應當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並根據經濟形勢和宏觀調控的需要來確定。提前下達情況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提前下達的新增政府債務限額編制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並向下級人民政府下達新增債務限額。下級人民政府新增債務限額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在每年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的預算報告和草案中,應當報告和反映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規模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情況。預算報告和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地方政府新增債務規模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國務院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地方政府債務餘額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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