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1年11月26日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建議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議案,會議認為,為了使廣東省、福建省所屬經濟特區的建設順利進行,使特區的經濟管理充分適應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發揮經濟特區的作用,決定: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各該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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