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6年9月3日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瀋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試點工作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完善訴訟權利告知程序,強化監督制約,嚴密防範並依法懲治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確保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決定,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制定試點辦法,對適用條件、從寬幅度、辦理程序、證據標準、律師參與等作出具體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述地區開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按照新的試點辦法繼續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有序進行。試點進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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