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4年6月27日 |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瀋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等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進一步簡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訴訟程序。試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試點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試點進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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