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
為推動完善我國訴訟制度,明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加強審級制約監督體系建設,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南、廣東、四川、重慶、陝西12個省、直轄市的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就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完善案件管轄權轉移和提級審理機制,完善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程序和標準,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等內容開展改革試點。試點期間,試點法院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九十條。試點工作應當遵循有關訴訟法律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堅持依法糾錯與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相統一,確保司法公正。試點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研究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試點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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