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2年7月1日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提請審議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的決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深圳經濟特區規章的議案,決定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並在深圳經濟特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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