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及時打擊現行的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現對死刑案件核准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對反革命犯和貪污犯等判處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死刑覆核程序」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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