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二屆第4號)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去年以來工農業生產的大躍進和農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農村的經濟關係,促進工農業的相互支援,便利勞動力的調配,決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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