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關於中國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其防務的各個地區相接壤的邊界的協定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關於中國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其防務的各個地區相接壤的邊界的協定的決議 1963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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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關於中國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其防務的各個地區相接壤的邊界的協定,決定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陳毅為全權代表,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關於中國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其防務的各個地區相接壤的邊界的協定,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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