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5月8日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廢止
(1956年5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的問題,決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規定為二年。自治州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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