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2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有效期:2022年3月1日至今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護力度,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維護金融安全,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現作如下決定:

一、設立成渝金融法院。

成渝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二、成渝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以下案件:

(一)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再審案件;

(五)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金融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成渝金融法院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成渝金融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四、成渝金融法院院長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長提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五、本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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