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通過)

相關文件

  1. 關於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問題的說明



  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關於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議案,鑑於農業生產新高潮的發展,為了適當滿足農業生產合作社進一步擴大再生產的需要,農業生產合作社所留公積金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因此決定對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四十三條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所留公積金比例的規定作如下的改變:在生產不斷增長的基礎上,並且在保證絕大多數社員的收入逐年有所增加的原則下,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實物和現金在依照國家的規定納稅並且扣除生產消耗以後,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農業生產合作社所留公積金的比例包括歸還到期的基本建設的貸款和投資在內,可以超過百分之八,經營經濟作物的合作社,可以超過百分之十二。但是,也不宜超過太多,以免影響絕大多數社員收入的逐年增加。至於遇到豐年或者荒年,公積金需要多留或者少留或者不留,仍然按照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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