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8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8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57年11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六次會議通過)

  1957年11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六次會議根據國務院周恩來總理關於1958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問題的建議,決定:1958年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必須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必須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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