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蔡達峰 2023年10月2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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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科技是國家強盛之基,創新是民族進步之魂。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上,科技賦能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科技創新是引領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動力。為更好地以法治方式推動科技事業進步,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根據2023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執法檢查組於今年6月至9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編輯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科技進步與科技創新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瞻遠矚、審時度勢,堅持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對科技創新作出了全局謀劃和系統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對科技創新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和重大論斷,強調「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中國式現代化關鍵在科技現代化」「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為我國新時代科技創新工作指明了發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開展科技進步法執法檢查,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科技進步法是科技領域的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法律,1993年頒布實施,2007年、2021年進行了兩次修訂。作為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局之年的一項重要監督工作,常委會高度重視這次執法檢查,趙樂際委員長專門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確要求,強調「科學技術進步法執法檢查要全面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緊扣法律規定,精心組織,突出重點,督促和支持有關方面依法履職,推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以法治力量保障科技強國建設」。
執法檢查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郝明金、蔡達峰、何維、鐵凝任組長,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委員雒樹剛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教科文衛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共31人。6月2日,檢查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部署執法檢查工作。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負責同志匯報科技進步法的實施情況,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書面匯報材料。6月至7月,檢查組分為4個小組,對遼寧、安徽、湖北、湖南、貴州、陝西等6省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深入17個地市州,實地檢查81家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組織召開9場座談會和專題匯報會,聽取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匯報,與科學家、企業家、科研人員、專家學者等座談交流。同時,委託吉林、上海、江蘇、山東、廣東、甘肅等6省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法律實施情況開展檢查。委託科技部科技評估中心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形成1份委託評估報告。9月27日,檢查組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總結執法檢查工作,研究完善執法檢查報告。
這次檢查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主題教育與執法檢查相結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同志《論科技自立自強》,邊宣講邊檢查、邊學習邊整改,以實際行動推動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二是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統一。聚焦科技自立自強,赴浙江和四川開展前期調研,確定8項檢查重點和30個具體問題,着重圍繞法律修訂的新增條款,了解法律實施中的堵點難點,研究解決制約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障礙,推動科技創新法律制度落實落地。三是常規檢查與隨機抽查相協同。在常規檢查的同時,隨機抽查6家創新主體,通過委託檢查、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多個渠道了解法律實施的真實情況,提高人大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執法檢查取得實效。四是交流詢問與改進落實相促進。按照執法檢查方案要求,認真分析梳理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與法律實施部門面對面交流詢問,督促和支持有關方面依法履職、改進工作,形成推動法律落實和科技創新的工作合力。五是人大代表與基層一線相互動。邀請11位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實地檢查,深入基層、深入一線,與科技工作者開展互動交流,針對反映比較集中的熱點難點問計於民、問需於民、問效於民,積極回應一線科研人員關切,推動全過程人民民主走深走實。
二、實施成效
編輯科技進步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國務院及各部門、各地方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堅持黨對科技事業的全面領導,認真貫徹實施科技進步法,以法治力量推動我國科技事業實現了歷史性、整體性、格局性重大變化,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偉大成就。從檢查情況看,科技進步法的貫徹實施總體到位、成效明顯,大多數法律條款得到較好落實,為全面促進科技進步、提高科技治理能力、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法律宣傳貫徹實施穩步推進
一是普法宣傳廣泛開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科技進步法的宣傳普及和貫徹落實工作。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建立領導幹部應知應會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清單制度的意見》,將科技進步法列入學習重點。科技部將法律納入「八五」普法規劃重要內容,從國家、科技系統和社會三個方面,推進法律廣泛宣傳和深入實施。各地方、各部門採取輔導講座、專題培訓、座談研討等多種形式,面向各類創新主體開展普法釋法宣傳,科技創新社會環境持續優化。二是法律監督聯動推進。各地積極開展法律實施情況監督工作。2023年,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同步進行「一法一條例」實施情況執法檢查。2022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就科技創新條例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湖南省、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就科技進步條例實施情況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形成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法律監督合力。三是協同落實工作格局基本建立。科技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科研攻關協調機制的作用得到較好發揮,各責任主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職、推進工作,積極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圍,協同落實科技進步法的工作局面基本形成,全社會參與創新、支持創新的熱情不斷高漲。
(二)科技創新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一是頂層設計不斷加強。從國家層面強化全局謀劃和整體推進,編制完成「十四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及各專項規劃;瞄準躋身創新型國家前列目標,編制完成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印發實施《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着眼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啟動編制科技強國行動綱要,近中遠相結合的科技戰略規劃布局基本形成。二是法律法規逐步完善。按照科技進步法修法精神,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協、自然科學基金委等積極推進科普法、政府採購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法律法規修訂。遼寧、安徽、湖北、湖南、貴州、陝西等26個省份先後啟動或完成科技進步相關條例制定或修訂。各部門、各地方認真開展相關規範性文件清理或修改廢止工作。三是配套政策密集出台。科技部牽頭起草科技激勵、獎勵、評價、科技倫理等政策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起草關於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的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套出台關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科技成果評價等系列政策。財政部正在牽頭研究制定政府創新合作採購制度。國務院國資委牽頭起草關於推進國有企業打造原創技術策源地的意見。實地檢查和委託自查的12個省市向檢查組提供了科技創新配套政策目錄清單。覆蓋全面、層次分明的科技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完善。
(三)綜合科技創新實力大幅躍升
一是全社會研發投入持續增長。2012年至2022年,全社會研發投入總量從1萬億元增加到3.08萬億元,居世界第二位。研發投入強度從1.91%提升到2.54%,其中上海達到4.44%,江蘇、浙江、廣東等省超過3%,中國科技城四川綿陽達到7.15%,位於全國城市領先位置。二是基礎研究支持力度不斷加大。國家基礎研究十年規劃深入實施,中國科學院制定實施「基礎研究十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改革全面深化。2012年至2022年,全社會基礎研究投入總量從499億元增長到2023.5億元,占全社會研發投入比重從4.8%提升到6.57%,自2019年以來連續保持在6%以上,支持打造承載國家使命的基礎研究力量。三是科技創新能力日益增強。2022年,全國研發人員總量超過600萬人年,發明專利有效量突破400萬件,均居世界首位。我國公民具備科學素質比例達到12.93%,科學普及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理念日漸深入人心。四是全球創新指數排名穩步提升。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報告顯示,我國全球創新指數排名從2012年第34位上升到2022年第11位,連續10年穩步提升,我國綜合科技實力躍上新的台階,成功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
(四)助力經濟社會發展成效顯著
一是戰略性新興產業蓬勃發展。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5G率先實現規模化應用,人工智能應用場景不斷拓展,工業互聯網提質增效作用不斷彰顯,新能源汽車產銷量連續8年居世界首位。C919大飛機實現商業運營,中國空間站全面建成。核電重大專項先進壓水堆核電技術實現「二代」向「三代」跨越發展,高溫氣冷堆技術搶占「四代」核電技術戰略制高點。國產首艘航母、航母艦載機等大國重器相繼問世,國產首艘大型郵輪完成首次試航,國產最大直徑盾構機順利始發,「中國天眼」成為世界級創新名片。二是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不斷提升。企業是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主要力量。2012年至2022年,高新技術企業從4.9萬家增長到40萬家,全國技術合同成交額從0.64萬億元增長到4.8萬億元。企業研發投入占全社會研發投入比重達到77.6%,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中企業參加或牽頭的接近80%,在油氣開發、集成電路裝備重大專項中企業牽頭任務比例達到85%以上。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逐步構建。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主要參與者和實施者。三是科技創新惠及廣大群眾。湖南雜交水稻研究中心、陝西楊凌農高示範區、貴州大學綠色農藥實驗室為保障農業安全做出重要貢獻。遼寧東軟醫療、湖南三諾生物等企業為疾病防治、公共衛生等提供精準全面服務。吉林、山東、貴州、甘肅等省運用科技手段助力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安徽蕪湖、湖南郴州創造了科技支撐生態環境修復和可持續發展新模式。
(五)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持續深化
一是強化黨對科技工作集中統一領導。黨中央組建中央科技委,統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全面加強科技創新對現代化建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着力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二是新型舉國體制不斷完善。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攻堅發力,充分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集中優勢資源助力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實現新突破,推動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持續增強。國家實驗室戰略布局初步完成,全國重點實驗室體系重組取得階段性進展。中國科學院等國家科研機構,中國科大、華中科大、中南大學、西北工大等高水平研究型大學,中國電科、本源量子、中車株機、東風汽車、大連造船等科技領軍企業成為承擔重大科技任務的中堅力量,按照市場機制聯合組建的體系化、任務型創新聯合體成為關鍵核心技術協同攻關的重要組織方式。三是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機制試點改革。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首批試點即將完成,40家試點單位探索按比例賦權、單列管理、「先確權後轉化」「先使用後付費」等成果轉化新模式。陝西省科技成果轉化「三項改革」受到國務院通報表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36支總規模624億元的子基金,高效帶動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向科技成果轉化階段聚集。四是人才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深化院士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進展。以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為着力點,深化「三評」改革、開展「減負」行動、擴大科研自主權、加強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治理,實行科研項目「揭榜掛帥」「賽馬制」、首席科學家負責制以及科研經費「包幹制」等新型管理方式,科技創新的制度環境和法治氛圍更加濃厚。
(六)科技創新高地建設加快布局
近年來,我國逐步形成了主體功能明確、優勢層次互補的科技創新高地建設布局。全面推進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三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北京懷柔、上海張江、合肥、大灣區等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香港—深圳—廣州、北京、上海—蘇州躋身全球科技集群前10位,帶動泛珠三角、京津冀、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能力實現整體提升。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構建「源頭創新—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新興產業」全鏈條創新體系,墨子號、祖沖之二號、九章三號等重大原創成果不斷湧現。國家先後布局建設成渝、武漢、西安等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三地科技創新高地建設取得明顯成效,武漢利用光電子產業優勢打造「世界光谷」,成渝西部科學城、陝西秦創原創新驅動平台成為支撐西部地區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引擎。從實地檢查看,遼寧沈大、湖南長株潭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深度結合自身稟賦特色和產業結構,對科技創新高地建設進行了成功實踐。
三、主要問題
編輯從總體上看,科技進步法支撐保障我國科技事業取得了歷史性成就、發生了歷史性變革,但在法律實施中仍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項,在創新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不能滿足當前各方面轉型發展對科技創新提出的要求,需要重點關注並研究解決。
(一)對科技創新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
法律第一章明確了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及其重要作用,第47、57、72、98條等對營造有利於創新的市場、社會和制度環境等作出規定。但檢查發現,一些地方和單位沒有站在「兩個大局」的戰略高度深刻理解科技創新的重大意義,對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性作用認識還不充分,存在「講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尚未把科技創新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上,貫徹實施法律的力度還不夠大,開展法律宣貫的針對性實效性還不夠強,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良好環境還不到位。有的地方反映,基層科技創新基礎相對薄弱,科技行政力量出現弱化傾向,運用法治方式促進科技創新的能力還需增強。一些法律規定在有些地方和單位還未真正「落地」,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清理修訂尚未完全完成,法律實施和政策配套的「最後一公里」仍不夠暢通。
(二)協同創新整體效能有待提高
法律第4、15、31條對完善國家創新體系、統籌資源配置、構建協同推進機製作出規定。但檢查發現,一些主體法定責任落實還不夠到位,協同創新整體效能還不夠高。一是建設資源分散。現行創新資源配置機制以條線為主,各部門資源有效整合不夠。如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類平台審批權限分散在不同部門,存在缺乏頂層設計與統籌布局、運行管理制度不規範、科技資源配置分散低效等問題,重點領域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配置、教育科技人才一體推進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二是協同創新不足。落實法律第17、27、39條關於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推動產學研緊密合作的規定不到位。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機制不夠健全,各類創新主體之間開展長期性、穩定性、深入性科研合作仍有難點,一些科研供給與市場需求結合不夠緊密,一些中央單位未納入駐在地科技創新政策覆蓋範圍,協同創新的聚合效應尚未完全形成。三是規劃銜接不夠暢通。落實法律第73條關於制定與產業發展相關科技計劃的規定不到位。有的地方對科技計劃和產業規劃缺乏統籌協調,科技與經濟「兩張皮」現象依然存在,科技資源有效利用不夠,起點不夠高,不利於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集群和科技創新高地。
(三)基礎研究源頭供給能力短板明顯
法律專門新增一章,對「基礎研究」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但檢查發現,基礎研究仍是我國科技創新鏈條上的薄弱環節。一是原創性理論和「從0到1」的原始創新不多。一些前沿原創性理論仍處於追蹤模仿階段,重大原創性成果僅呈現出單點突破,尚未實現面的全面提升,落實法律第19條關於提升科技源頭供給能力的規定仍需持續用力。二是基礎研究投入保障機制有待健全。如駐滬教育部直屬高校的基礎研究經費主要來自競爭性科研項目,長期穩定支持的比例偏低。基礎研究投入渠道相對單一,主要依靠中央財政撥款,地方政府、企業、社會力量投入明顯不足。基礎研究投入占全社會研發投入的比重為6.57%,與美國15%—20%的水平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三是科技領軍人才比較缺乏。落實法律第23、58條關於加大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加快戰略人才力量建設的規定力度不夠。我國仍存在科技人才質量不高、結構不優的問題,全球人才競爭力排名比較靠後,尤其缺少能夠提出原創性理論、自成學派體系的戰略科學家,缺乏能夠心無旁騖長期深耕基礎研究的創新團隊。東北地區、中西部地區仍面臨高水平科技領軍人才流失嚴重的問題。四是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銜接不夠。落實法律第26條關於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成果轉化融通發展的規定,亟待從源頭和底層解決基礎零部件和元器件、基礎軟件、基礎材料、基礎工藝及裝備、產業技術基礎等「卡脖子」問題,以加快實現高端芯片、工業軟件、光刻機、航空發動機等關鍵核心技術的突破。
(四)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仍需強化
法律第四章對「企業科技創新」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但目前仍存在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不夠突出,企業總體創新能力不強的問題。一些企業缺乏不斷創新的動力和壓力,科研機構不健全,科研活動偏少,自主創新機制不完善。一些企業研發投入強度不高,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長期在低位徘徊。有的地方反映,全省近70%的規上工業企業沒有研發機構,近60%的規上工業企業沒有研發活動。我國進入世界500強的企業中資源類、基建類、金融類企業較多,而科技領軍企業相對偏少,在引領創新發展方面的科技儲備仍顯不足。一些企業更關注能夠快速帶來經濟利益的短平快項目,更偏重於實用主義和解決短期問題,對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百年老店」重視不夠。有的企業家反映,企業申請科研平台手續繁瑣;企業牽頭建立創新聯合體較少,且存在「拉郎配」現象,研發主導權不強。
(五)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存在堵點
法律設立「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一章,對全鏈條科技成果轉化作出規定,但轉化實施中仍存在一些堵點和障礙。從供給端看,高校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總量逐年增加,但與市場需求結合不夠緊密,依然存在「重論文、輕轉化」現象,科技成果轉化效率仍顯偏低。有的地方反映,2022年僅有20%左右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一些高校原創科技成果缺少中試、熟化支持。從需求端看,一些企業科技成果研發與吸納能力不強,對接與產業化機制不健全。有的地方反映,一些科技攻關創新產品國產替代推廣應用較慢。從轉化鏈條看,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科技、財政、審計等多個方面,相互之間的政策對接協調不夠暢通,相關主體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資產屬性、保值增值、審計等看法不一,「不願轉」「不敢轉」「不好轉」的顧慮尚未根本消除。從服務體系看,落實法律第30條關於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定不夠,科技成果從研發到產業化的專業服務體系相對滯後,中試平台能力建設和服務水平難以滿足產業發展現實需要,通曉轉化知識和技能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
(六)科技投入與人才保障機制有待健全
法律第85—87條對科技投入、第六章對科技人才作出規定,但目前仍存在保障不夠充分,難以滿足科技與經濟快速發展需要的問題。一是投入總量仍顯不足。2022年我國全社會研發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為2.54%,低於世界科技強國普遍在3%以上的水平。有的地方反映,部分市州科技投入增長較慢且波動較大,研發投入強度出現不增反降的情況。一些地方落實法律第36條關於農業科技創新的規定不到位,對農業科技的整體投入以及農業科技單體項目、農業科技人才支持不夠。二是科技金融體系不夠健全。落實法律第42、92條關於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規定不理想。由科技貸款、擔保、保險以及科創板、北交所等構成的科技金融體系還不完善,金融支持工具和產品還不豐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科技、產業、金融良性循環的局面尚未完全形成。三是科技評價機制不盡合理。落實法律第63條關於分類評價機制的規定不到位,仍存在傾向於以論文、項目、獎項為評價標準和評審周期較短的現象,缺乏對成果價值的深度剖析和差異化的分類評價體系。如企業科技人才在職稱晉升時簡單套用高校人才的論文、專利等指標,對青年科技人才評價簡單套用成熟型科學家的標準體系。四是科技激勵配套政策不夠細化。落實法律第60、68條關於收入分配激勵、自由探索有關制度的規定仍有差距,還存在創新要素價值評估不易量化、容錯糾錯環境有待優化等問題。對擔任高校院所處級以上職務的科研人員,在「兼職取酬」「作價投資」等激勵政策上仍存在不同認識,缺乏可執行的具體配套措施。
四、意見建議
編輯貫徹實施科技進步法,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堅持黨對科技事業的全面領導,增強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強化法治觀念,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依法落實法定責任,以執法檢查為契機,推動法律全面有效正確實施,更好以法治手段促進高質量發展。
(一)加大宣傳貫徹力度,確保法律制度落地見效
一是健全普法宣傳長效機制。進一步深刻認識科技創新引領中國式現代化的基礎性、關鍵性作用,全面形成科技是第一生產力、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的戰略共識。堅持法治宣傳與科普教育相結合,面向不同群體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擴大法律知曉率和覆蓋面,推動普法釋法活動走向基層、深入人心。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塑造以人為本、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建立協同共治的科技倫理治理體制,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二是完善配套政策法規。從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多個層次構建與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體系,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細化科研項目與經費管理、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評價激勵與約束、科技決策諮詢、成果轉化、盡職免責等配套政策,將法律確定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轉化為精細化、能落地的具體措施。指導各地及時清理、修改或廢止相關規範性文件。三是落實相關主體法定責任。強化各級政府推動科技進步工作的法定職責,將科技創新指標納入年度考核範圍,加大科技創新考核權重,發揮考核「指揮棒」的作用。舉辦專題培訓班,指導各類創新主體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積極履行參與和支持創新的法定義務。加強對重點制度落實情況跟蹤評估,為法律實施和完善提供建議。四是推進科技領域重點立法。按照黨中央批准的立法規劃,加快科普法修訂進程,推進科技創新和人工智能健康發展方面立法,不斷完善以科技進步法為基本、以各專門性法律為重要組成部分的科技法律體系。
(二)加強頂層設計謀劃,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一是一體推進教育科技人才發展。構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體」的領導決策和組織推進機制,強化科技戰略諮詢,推動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效聯動,堅持教育發展、科技創新、人才培養一體推進,實現「1+1+1>3」的戰略部署和倍增效應。二是優化科技創新資源配置。依法健全科技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科研攻關協調機制,加快實現重點領域項目人才基地資金等創新資源一體配置。科技工作主管部門依法落實宏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職責,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協同推進科技創新工作。研究支持中央單位納入駐在地科技創新政策覆蓋範圍。集中優勢資源,打好芯片製造、儀器設備、操作系統、基礎軟件國產化攻堅戰。統籌優化全國產業鏈布局。支持地方、行業協會運用製造業技術創新體系進行產業鏈強鏈補鏈,促進區域產業集群發展。聚焦糧食安全,加大對農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三是完善產學研深度融合機制。推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各方面有機銜接,構建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研機構、高校緊密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實現科技創新全鏈條各環節深度融合。發揮科技社團作用,優化科技社團布局。四是打通信息數據共享通道。從科研項目、科技評價、科研誠信等方面加強數字化建設和信息數據管理,建立綜合性的信息數據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各類科研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五是加強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支持牽頭實施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支持發起設立國際科技組織,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
(三)健全新型舉國體制,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一是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加強黨中央對科技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突出國家作為重大科技創新組織者作用,支持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主體實施體現國家戰略需求的重大科技任務。依法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制,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二是鍛造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堅持「四個面向」戰略方向,優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定位和布局。注重發揮國家實驗室、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的戰略支撐引領作用和重大原始創新效能,儘快突破一批前瞻性、戰略性的關鍵核心技術,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發揮科技創新增量器的作用,聚焦科技領域重要戰略方向,重點提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的原始創新能力,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三是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企業是創新體系中最活躍的細胞,賦予企業更多創新資源配置自主權,提升企業在科技創新規劃和政策制定、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決策和實施中的參與度,增強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吸納和產業化能力。依法落實稅收優惠、科技融資等惠企措施,推廣實施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政策。依法加大政府採購創新產品力度,健全首台(套)創新產品推廣支持政策,保障科技攻關創新產品迭代應用,持續提升國產化替代水平和應用規模。鼓勵科技領軍企業牽頭承擔更多重大科技任務、承建更多高水平研發平台、組建更多創新聯合體和新型研發機構,支持龍頭企業勇當現代產業鏈「鏈長」、打造原創技術策源地。加大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培育扶持,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基礎研究和重大科技項目。
(四)強化基礎研究能力,夯實科技強國建設根基
一是加強基礎研究規劃部署。堅持自由探索和目標導向「兩條腿走路」,統籌推進戰略性、前沿性、應用性各類基礎研究,健全同基礎研究長周期相匹配的評價激勵、應用轉化、薪酬待遇制度,鼓勵更多「從0到1」的自由探索和非共識創新研究。支持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試點設立「基礎研究特區」。鼓勵成立產學研結合、體現地方特色的省級實驗室。優化基礎學科建設布局,推動學科交叉融合和跨學科研究,深耕基礎研究「最先一公里」。二是健全基礎研究支持機制。依法逐步提高基礎研究投入占全社會研發投入比重,達到「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的8%以上的水平,穩步增加基礎研究財政投入,完善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基礎研究投入機制。提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效能,擴大聯合基金合作範圍和規模,鼓勵更多地方政府、國有企業、科研機構深度參與基礎研究。落實稅收優惠等政策措施,激勵企業和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三是加強基礎研究人才培育。建設一支由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構成的梯次遞進的基礎研究人才隊伍,對他們實行中長期聘任考核機制,提高穩定性工資收入比重。推動人才培養和人才使用體系有機融合,發揮高校特別是「雙一流」高校基礎研究人才培養主力軍作用,源源不斷造就基礎研究後備力量。
(五)加快體制機制改革,完善科技創新基礎制度
一是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全面總結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試點經驗,儘快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機制和模式。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國有無形資產管理的邊界和紅線,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共同打通成果轉化堵點卡點。系統梳理中試能力布局和需求,加大中試平台和科技成果轉化專業化服務機構的培育。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在考核評價中的權重。推動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突出產業化導向,培育和發展知識產權要素市場,激勵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支持實體經濟創新發展。二是構建多元科技投入格局。依法提高全社會研發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加大政府投入,完善穩定性和競爭性相協調的科技投入機制。提高科技投入效能,引導企業、金融和社會資本更多投入科技創新。健全銀行、保險、擔保、券商等多方參與的科技融資市場機制,找准金融支持科技結合點,創新更加豐富的金融支持工具和產品。三是完善科技人才分類評價和激勵制度。聚焦成果創新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和實際價值貢獻,構建符合科技規律的評價標準。合理設置評審周期和頻次,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務導向型科技項目分類評價制度,建立非共識科技項目評價機制。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評價導向,發揮好第三方評價作用,形成有利於潛心研究和創新的科技人才分類評價體系。依法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盡職免責措施,強化容錯糾錯機制落地實施。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支持創新主體探索更加靈活的薪酬制度,依法落實「兼職取酬」「作價投資」等激勵政策。堅持激勵和約束並重,既最大限度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又為科技人員健康成長設好「護欄」。
(六)統籌央地創新資源,支持區域科技創新發展
一是構建創新高地建設新格局。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建設模式,堅持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高位引領、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創新策源、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支撐帶動的功能定位,逐步形成體系化、層次化、差異化的創新高地建設新格局。二是加快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依法統籌科技資源區域空間布局,推動中央科技資源與地方發展需求緊密銜接,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打造各具特色的區域科技創新高地。建議從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和區域重大戰略高度,布局建設國家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支持東北振興、中部地區崛起和西部大開發,支持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同時,科學有序地布局多層次、多維度的科技創新中心,推動點面結合、央地聯動的科技創新體系升級發展。三是提升欠發達地區科技創新基礎能力。加大欠發達地區科技創新精準支持力度,統籌利用好現有科技人才項目,定向培養和吸引高水平科技人才,完善東西部科技協作機制,引導高水平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合理有序流動,支持欠發達地區科技創新從「被動輸血」向「自我造血」轉變。尊重區域科技創新集聚規律,結合地方優勢領域和產業結構,引領不同地區科技創新、產業創新走上差異化和跨越式發展道路。
以上報告,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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