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2023年10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七號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審議代表提出的議案37件,其中23件要求制定法律5項,14件要求修改法律8項。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代表工作計劃有關要求,紮實做好議案辦理各環節工作,努力提高代表議案辦理質量。一是及時建議將有關議案提出的立法項目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二是積極徵求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位和部門意見,各方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立法論證和法律草案起草等工作。三是通過電話、微信、走訪、座談、邀請調研等多種方式,加強與有關代表的聯繫。2023年9月18日,我委召開第3次全體會議對代表議案逐件審議,意見如下。

—、32件議案提出的8項立法,已經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立法工作計劃

編輯

1.關於制定法治宣傳教育法的議案1件

2.關於制定檢察公益訴訟法的議案17件

3.關於制定司法鑑定法的議案3件

4.關於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議案2件

5.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議案4件

6.關於修改禁毒法的議案1件

7.關於修改監獄法的議案3件

8.關於修改公證法的議案1件

上述第1—2項立法,由我委牽頭起草。就法治宣傳教育法,我委已召開立法工作第一次會議,成立立法工作專班,正式啟動立法工作,並開展立法調研和立法比較研究;就檢察公益訴訟法,我委已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法學會共同召開立法研討會,並開展立法前期準備工作,在這兩項立法過程中,我們將積極吸收採納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上述3—8項立法,由我委負責聯繫。我委將加強與牽頭起草單位的聯繫,加快推動立法進程。

二、2件議案提出的2項立法,建議適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編輯

9.關於修改人民陪審員法的議案1件

10.關於修改人民調解法的議案1件

上述2部法律,在實施中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將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建議適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三、3件議案提出的3項立法,已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作出規定,建議及時總結相關規定執行情況後,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問題

編輯

11.關於制定公共法律服務法的議案1件

12.關於制定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法的議案1件

13.關於修改監察法的議案1件

上述3項立法,已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作出規定,建議有關方面做好法律實施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成果,在相關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等工作中統籌考慮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

上述37件議案的主要內容及具體審議意見,詳見附件。

以上報告,請審議。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32件議案提出的8項立法,已經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立法工作計劃

編輯

1.齊秀敏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法治宣傳教育法的議案1件(第99號)。議案提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存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責任落實不到位、保障措施不足等問題。建議儘快制定法治宣傳教育法,明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體制、基本任務、主管部門、保障措施、責任落實、獎懲機制等內容。

制定法治宣傳教育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確定由我委牽頭起草。我委已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牽頭成立立法工作專班,召開第一次會議,正式啟動立法。下一步,我委將抓緊起草工作,廣泛徵求意見,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研究並積極吸收採納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

2.段文龍、謝堅鋼、買世蕊、史玉東、印萍、高繼明、里贊、沈澗、呂世明、黃超、石時態、古清月、陳武、劉蕾、楊小天等495名代表和雲南、湖北代表團提出制定檢察公益訴訟法的議案17件(第6、47、48、101、120、133、134、137、139、166、183、215、218、259、260、262、265號)。議案提出,目前檢察公益訴訟有關法律規定散見於多部法律且較為原則,難以滿足檢察公益訴訟高質量發展需要。建議制定檢察公益訴訟法,強化與其他訴訟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法律制度的銜接,明確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完善公益訴訟起訴順位,規定案件範圍,明確案件管轄、訴前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監督機制、舉證規則、證明標準等;強化調查核實權,建立健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制度,規範公益訴訟賠償金管理使用、訴訟費用繳納、鑑定費用承擔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制定檢察公益訴訟法確有必要且現實可行。為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專門立法進程,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積極開展立法研討、專題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關於檢察公益訴訟立法的意見建議。目前,正在起草檢察公益訴訟法立法建議稿。下一步,將繼續加強對檢察公益訴訟實踐問題調查研究,評估論證檢察公益訴訟現行制度規範運用效果,推動立法研究深入開展,努力提供高質量立法建議稿。

近年來,我委一直高度重視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推動檢察公益訴訟制度不斷完善。檢察公益訴訟法已經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下一步,我委將做好法律草案牽頭起草工作,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方面繼續開展立法研究論證,並在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採納議案所提建議。

3.陳保華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的議案1件(第49號)、方燕、張強等61名代表提出制定司法鑑定法的議案2件(第100、194號)。議案提出,司法鑑定在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當前司法鑑定監督管理體制不統一,准入退出、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存在程序混亂、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違規執業等問題,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建議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健全統一的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完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准入退出機制,統一執業規則、標準和通用程序,建立司法鑑定與非訴鑑定的銜接機制等。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別就代表所提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司法鑑定法)提出意見建議,一致認為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絕大多數意見認為,要解決當前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諸多問題,鞏固深化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成果,有必要制定專門立法;也有觀點提出,健全司法鑑定管理體制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進行整體謀劃,充分考慮歷史發展和現實情況,尊重訴訟規律,堅持穩中求進。司法部已成立立法工作小組,下一步將深入開展立法研究,加強溝通協調,加快司法鑑定立法工作進度。

我委認為,當前司法鑑定工作存在職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等問題。2017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和2019年《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均明確要求推動司法鑑定立法。制定司法鑑定法符合當前司法鑑定工作實際需要,已經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我委將繼續加強與司法部聯繫,深入研究立法擬解決問題,協助推進立法進程。

4.寧夏、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議案2件(第97、103號)。議案提出,隨着社會治安形勢不斷發展、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治安管理處罰法亟需修改完善。建議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明確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在總則中明確處罰行為法定、治安處罰權由公安機關行使、排除非法證據、排除和減輕違法事由、確認調解效力等原則;增加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增加「沒收」、「社會服務令」等處罰方式;增加虐待動物、盜挖文物等行為的處罰條款;完善與刑法、國旗法、國徽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加大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造成的不良後果適度提高罰款額度;進一步明確對電競酒店、劇本殺等新業態、新領域違法行為的處罰等。

公安部、司法部表示,司法部會同公安部在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已研究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代表議案中所涉問題是修訂過程中的重點問題,部分已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形成相應處理方案;部分由於存在不同意見,將繼續加強論證。

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我委始終關注並跟進相關立法工作,多次參加相關會議,就草案稿研提意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已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步審議。下一步,我們將按照立法法規定及常委會相關工作安排,積極配合憲法法律委、常委會法工委做好草案修改完善工作,推動草案儘快審議通過。

5.錢三雄、黃花春、武藝、鄧輝等123名代表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議案4件(第165、214、261、263號)。議案提出,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條款難以適應新形勢下依法行政的客觀需要。建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法主體,推動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交通管理工作;增加電動自行車、微型低速純電動車管理規定,增加校車超員超速、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等的處罰條款,完善兩次酒駕的處罰條款;明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混行車道行駛速度以及行為人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辱罵、拉扯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可以施劃停車泊位的政府部門等。

司法部表示,公安部已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司法部已就送審稿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下一步將認真研究代表意見建議,會同公安部深入研究論證,穩妥推進修法工作。公安部表示,代表議案中部分建議在送審稿中已有體現,下一步將積極配合做好修法工作。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先後列入十三屆、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多年來,我委持續關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進程,多次就相關立法問題與有關部門進行研討交流,並就送審稿研提修改意見。下一步,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吸納代表意見建議,抓緊推進法律修訂工作,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6.呂卉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禁毒法的議案1件(第164號)。議案提出,實踐中現行禁毒法和戒毒條例所規定的戒毒管理體制存在層級關係不清晰、職能配置不科學、履行標準不統一等問題,戒毒管理和服務工作體系不夠科學完善。建議修改禁毒法,將現行戒毒管理和服務職能進行整合,將自願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強制隔離戒毒以及被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的吸毒人員的戒毒管理和服務職能,統一划入司法行政部門戒毒管理機關統籌負責;公安機關依法負責吸毒案件的調查處理、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作出戒毒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不再承擔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和強制隔離戒毒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工作。

公安部表示,戒毒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現行由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禁毒工作的管理體系,有利於整合利用各種資源、動員各方力量,是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代表議案中提出的建立統一戒毒管理體制的建議,對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整合利用強制隔離戒毒資源,具有一定積極意義。針對近年來我國禁毒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公安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禁毒法修改問題,下一步將深入立法調研,認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議。

司法部表示,隨着疫情防控政策調整和有關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各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收治人數將逐步回升。下一步,將認真研究代表議案所提建議,根據戒毒工作新情況新任務新要求,配合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

我委贊同公安部、司法部意見。代表意見涉及司法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重大問題,需進一步研究論證。修改禁毒法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下一步,我委將提前介入,在參與立法調研等工作中對代表議案所提意見予以重點關注。

7.陳莉娜、黃超、鄧輝等91名代表提出修改監獄法的議案3件(第98、217、264號)。議案提出,現行監獄法與我國經濟、社會、法律發展不相適應,制約了監獄工作高質量發展。建議修改監獄法,增加不予收監的情形;完善司法文書材料移交範圍、罪犯保外就醫、減刑、假釋、民警執法權利保障等相關規定;拓寬罪犯教育渠道;健全罪犯醫療救助體系等。

司法部表示,已啟動監獄法修訂工作,目前正在對修法擬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研究。代表議案所提的問題和意見將在後續專家座談會、實地調研以及徵求意見工作中重點研究論證。

修改監獄法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我委將密切關注監獄法修改工作,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和立法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在起草過程中認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見,儘快形成修訂草案。

8.方燕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公證法的議案1件(第135號)。議案提出, 新時代我國公證事業發展遇到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建議修改公證法,在總則增加政治建設的要求,增加公證處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裁定的申訴渠道、當事人法律責任、公證機構追償權利等相關規定,建立專章對律師見證作出規定等。

司法部表示,現行公證法自2006年3月起施行至今,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我國公證改革發展實踐。司法部已開展修法工作的研究和討論,代表在議案中所提的很多意見具有積極意義,將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在修法過程中認真研究採納。關於代表所提對律師見證作出專章規定的建議,目前對律師見證的法律效力還存在不同意見,司法部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認真研究論證。

我委贊同司法部意見。2021年我委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公證法執法檢查,提出適時修訂公證法等建議。修改公證法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下一步,我委將密切關注立法進程,提前介入,在法律修訂過程中認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見,推動相關部門抓緊修法工作。

二、2件議案提出的2項立法,建議適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編輯

9.茆榮華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人民陪審員法的議案1件(第50號)。議案提出,現行人民陪審員法規定對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判,不符合當前工作實際。近年來,公益訴訟案件數量激增,部分社會影響不大的案件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給基層法院帶來「人案矛盾」壓力,也與人民陪審員法立法原意不符。建議以公益訴訟案件是否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作為是否需要組成七人合議庭的標準,將現行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公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議案所提修法建議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人民陪審員法立法原意。現行人民陪審員法規定公益訴訟案件一概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影響司法效率,建議結合司法實踐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七人合議庭適用範圍。司法部提出,將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就公益訴訟案件人民陪審員參審情況進行調研,對不符合基層實際的有關法律規定,及時推動修改完善。

我委贊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意見。今年在我委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司法工作調研中,各地普遍反映,一些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案情簡單、損害較小,調配七名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難度很大、程序繁瑣。下一步,我委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有關方面進一步深入了解人民陪審員法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加強研究論證,適時推動法律修改完善。

10.趙明翠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人民調解法的議案1件(第196號)。議案提出,人民調解法對於將大量民間矛盾糾紛化解於萌芽狀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斷創新,人民調解法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建議修改人民調解法,建立多元化調解制度,擴大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適用範圍,加大調解經費的財政保障力度。

司法部表示,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司法部積極推動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人民調解法實施以來,人民調解在組織形式、工作機制等方面發生很大變化,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做法需要上升為法律,一些突出問題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確、規範。不同的調解各有優勢和特點,運行方式也不同,哪些能夠納入人民調解法的範疇,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

我委贊同司法部意見。建議司法部認真總結人民調解法實施以來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加強立法調研,深入研究代表所提建議,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我委將會同有關方面,統籌研究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相關立法問題,建議適時將修改人民調解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三、3件議案提出的3項立法,已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作出規定,建議及時總結相關規定執行情況後,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問題

編輯

11.楊震生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公共法律服務法的議案1件(第195號)。議案提出:我國公共法律服務存在供給體制機制不健全,政府權責邊界不清,法律服務資源總量不足、配置不均衡等問題。建議制定公共法律服務法,明確公共法律服務的定義和基本原則,規定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建設、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要求,明確保障激勵措施,規範監督管理等。

司法部提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統籌推進改革發展,推動公共法律服務體制機制、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完善,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互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目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包含的各業務領域基本都有專門立法(如律師法、公證法、仲裁法、法律援助法等),制定專門公共法律服務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需要結合立法實際和工作實踐認真進行研究論證。

我委贊同司法部意見。黨的二十大對建設覆蓋城鄉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作出總體部署,建議司法部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水平、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結合實踐,認真研究代表的意見建議,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並就制定專門的公共法律服務法加強研究論證。

12.聶鵬舉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法的議案1件(第102號)。議案提出,我國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規模龐大,人員數量較多,監管薄弱。建議制定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法,全面規範行業准入,明確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設立條件、設立程序等內容,建立內部管理、運行模式、收費標準、退出機制等制度,健全監管體制,強化法律責任等。

2004年5月,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印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設立審批。目前,社會公眾可依法設立法律諮詢服務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依法開展相關活動。司法部表示,法律諮詢服務作為一般性經營項目,在無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不能對市場主體的設立、管理運行和退出機制進行限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表示,按照「證照分離」改革相關要求,持續推動經營範圍登記規範化工作,使用「法律諮詢(不含依法須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業務)」為法律諮詢服務類企業經營範圍規範登記。

我委認為,近年來隨着法律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法律服務事業發展迅速,代表議案反映的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超範圍經營、冒充律師承攬業務、收費標準不規範等問題,嚴重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有關部門應儘快研究後續監管措施,加強規範管理。我委也將在參與律師法等相關法律修改工作中,加強對有關問題的研究,推動完善法律諮詢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制度。

13.覃鴻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監察法的議案1件(第0216號)。議案提出,監察法第五條和第六條強調了應貫徹的指導思想和指導原則,但沒有尊重和保障被調查人人權的內容。監察法規定了被調查人的系列權利和救濟程序,但未就被調查人能否聘請律師及相關內容進行規定。議案提出,強化監察法的指導思想和指導原則,建議在第五條增加「尊重和保障被調查人人權,保障監察調查活動合法性。」增加律師介入制度和辯護人義務規則,建議新增「保障被調查人辯護權。被調查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且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等內容,並明確辯護人(律師)承擔的義務。

我委認為,議案關於修改監察法,在指導思想和指導原則中增加尊重和保障被調查人權利的內容,以及增加律師介入監察調查制度的建議,體現了提案代表對維護憲法權威、保障被調查人權利的關注,對於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具有參考意義。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已經體現在監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實踐中,也體現在各級監察機關規範行使監察權的具體實踐中。結合有關單位反饋意見,鑑於監察法實施條例於2021年公布施行,建議待監察法實施條例再施行一段時間後,研究修改法律問題。我委將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履行人大監督職能,推動監察機關嚴格落實憲法和監察法,充分保障被調查人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