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2023年10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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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全國人大財經委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51件,其中要求修改法律的議案17件、制定法律的議案34件。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歸類後,共有37個立法項目。
遵照趙樂際委員長關於做好代表議案建議工作的指示要求,3月1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及時召開了由中央網信辦、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2個承辦部門和單位參加的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會議,針對承辦議案數量多、涉及面廣的特點,研究議案辦理工作,並就議案初步處理意見分工作出安排,明確相關要求。各承辦部門高度重視議案辦理工作,在辦理過程中積極與代表聯繫溝通,採取當面匯報、電話視頻、召開專題座談會、實地調研等多種方式徵求代表的意見。從承辦單位反饋匯總的情況看,代表對議案答覆意見及辦理工作表示認可滿意。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上述工作基礎上,結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工作,對每件議案分別研究提出了處理意見。9月28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開第7次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代表提出的要求修改企業破產法(4件)、反不正當競爭法(1件)、保險法(1件)、對外貿易法(1件)、節約能源法(1件)、中國人民銀行法(1件)、會計法(1件),要求制定數字經濟促進法(4件)、社會信用法(1件)、電信法(1件)、能源法(1件)、行業協會管理法(1件),共18件議案涉及的12個立法項目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有關單位加快工作進程,按時完成立法任務。
二、代表提出的要求修改票據法(2件)、合夥企業法(1件)、中小企業促進法(1件)、城鄉規劃法(1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件)、證券投資基金法(1件),要求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1件)、大數據法(1件)、住房租賃法(2件)、公益廣告法(1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件)、市場准入法(1件)、普惠金融促進法(2件)、業主委員會選舉法(1件)、城鎮房屋養老金管理法(1件)、國債法(1件)、家政服務法(3件)、現代物流促進法(1件)、物業管理法(2件)、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法(2件)、航空工業促進法(1件)、徵信管理法(1件),共30件議案涉及的22個立法項目確有立法必要,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調研論證,條件成熟時,爭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後立法規劃或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三、代表提出的要求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法(1件)、金融安全法(1件)、傳統村落保護法(1件),共3件議案提出的3個立法項目,建議通過進一步加大現行法律法規執法力度,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改進工作,解決議案所提問題。
以上報告,請審議。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一、18件議案提出的12個立法項目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起草單位加快工作進程,按時完成立法任務
編輯要求修改法律的議案10件
1.賈宇等30名代表、朱山等31名代表、海南代表團、馮帆等30名代表(第8號、第112號、第115號、第184號議案)提出,隨着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營商環境不斷優化、全面改革持續深化,企業破產法已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議修改企業破產法,增加關於破產程序府院聯動機制、小微企業專門破產程序、預重整制度、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的規定,細化上市公司破產規定。全國人大財經委提出,財經委已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和全國工商聯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學者成立了企業破產法(修改)起草組,深入開展修法調研,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對法律實施情況開展法律評估、課題研究、大數據分析,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對國有企業、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民營企業破產等修法涉及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委託有關部門和高校科研機構開展專題研究,多次召開起草組會議,加強溝通協調,積極推進起草工作。議案建議修改完善的相關破產法律制度,均是在企業破產法修改起草過程中重點關注研究的內容,有關修改建議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企業破產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將在下一步的起草工作中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建議,廣泛聽取各方意見,進一步完善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稿,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立法進程,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推動破產法律制度更好服務於高質量發展。
2.謝子龍等30名代表(第18號議案)提出,現有政策環境下,平台經營者可能利用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開展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建議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第三方平台不得以控股、參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參與商家已提供的商品網絡銷售活動,保持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於1993年頒布實施,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配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貫徹實施,該局研究出台了系列規章細則,着力推進「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研究制定工作,各地結合實際相繼制定或者修訂地方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目前,該局正在積極推進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修改,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了修訂草案稿。下一步,將針對新經濟、新模式、新業態發展中出現的擾亂競爭秩序行為,結合監管執法工作實際,借鑑國際立法經驗,對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規則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研究完善,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協調,按照程序做好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各項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工作進程,加強對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研究和經驗總結,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3.齊秀敏等31名代表(第104號議案)提出,隨着我國保險業的高速發展,保險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行業發展與監管需求,建議修改保險法,完善保險合同法律規範、加強保險市場主體管理、健全保險業風險防範處置機制、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議案所提意見建議,是保險法修改中需要深入研究論證的內容,對於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市場行為、促進保險行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保險法(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該行組織起草形成了保險法(修改建議稿),並徵求了相關部委、市場機構、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目前正在進一步修改完善,下一步將會同金融監管總局做好保險法修改工作,抓緊推動修改進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保險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有關部門加快修法工作進度,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權衡等30名代表(第110號議案)提出,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是促進貿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礎設施,實踐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涉及部門眾多,跨部門監管協調工作進展緩慢,建議修改對外貿易法,增加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相關條款。商務部提出,通過「單一窗口」,可以實現企業與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相互之間的數據共享和國際貿易手續的一網通辦,有利於降低貿易成本、提高貿易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對推動對外貿易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經國務院批覆同意的《「十四五」對外貿易高質量發展規劃》明確要求,拓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推動通關智能化。該部正積極通過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廣「單一窗口」,不斷豐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並已與海關總署(國家口岸辦)等部門協同配合,實現自動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等8種進出口監管證件簽發管理系統與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對接,下一步將繼續積極推進「單一窗口」建設相關工作,協同推進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對外貿易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所提建議,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對外貿易法的修改工作。
5.雲南代表團(第114號議案)提出,黨中央、國務院對節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決策部署,節能制度建設和實踐不斷發展,現行節約能源法中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建議修改節約能源法。全國人大財經委提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均明確提出修改節約能源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啟動節約能源法評估工作,對節約能源法修改重點內容和節能法律制度體系完善等開展研究,修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節約能源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該委將結合能源法等法律的聯繫審議工作,統籌做好立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梳理節約能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總結實踐發展經驗,進一步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加快推進節約能源法的修改工作。
6.付喜國等31名代表(第221號議案)提出,近年來,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發生重大變化,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黨中央、國務院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也進行了相應調整,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部分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形勢需求,建議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議案所提意見建議有重要借鑑意義,目前該行已組織起草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徵求意見稿對議案所提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數字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職能、處罰上限等內容作了規定。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劃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一步,該行將根據最新改革精神,進一步研究議案所提建議,修改完善修訂草案,積極推動法律修訂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有關部門加快工作進度,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7.莫小峰等31名代表(第222號議案)提出,隨着國家治理和實踐的日益發展,財會監督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作用愈發重要,但現行會計法存在會計監督重要內容缺失、違法責任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容易導致會計監督不力、執法效能有待提高等問題,建議修改會計法。財政部提出,議案所提建議與當前工作方向高度一致,具有很高的研究借鑑價值,議案關注的問題在修訂草案中有較為充分的體現。該部高度重視會計法修改工作,於2021年8月向國務院報送了會計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目前司法部正在進行立法審查。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會計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有關部門積極推動修法工作,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要求制定法律的議案8件
8.張天任等30名代表、陳靜等30名代表、朱小坤等30名代表、翟志海等30名代表(第20號、第105號、第160號、第162號議案)建議制定數字經濟促進法,建立和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收益分配、流通交易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和公共數據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權利分置以及數據產權運行機制,保護個人信息權、企業商業秘密權和知識產權,促進數據的全過程周期保護,提高數據市場交易效率,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推進重點領域數字產業縱深發展,促進數據、技術和場景的深度融合,發揮數字技術對經濟發展的放大、疊加和倍增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議案所提建議對於優化完善數字經濟發展法制環境,加快推動數字化轉型,強化數據安全治理,推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下一步,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完善數字經濟法律規範體系,持續推進數據領域制度法規建設。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數字經濟促進法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該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論證立法涉及重點難點問題,加大協調力度,積極推進立法工作進程,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9.魏建平等30名代表(第27號議案)建議制定社會信用法,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約談制度,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加強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信用修複製度和獎懲機制等。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已於2022年底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十一章110條,包括總則、政務誠信建設、商務誠信建設、社會誠信建設、司法公信建設、信用信息管理、徵信業發展與監管、褒揚誠信與懲戒失信、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涉及各類社會信用主體,囊括了境內推進信用建設各項活動。代表提出的關於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和交換共享機制、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信用修複製度、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的建議,已在徵求意見稿中予以體現。議案關於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約談制度,將國家層面認定的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分解至各地區,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等建議,對於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社會信用建設法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見建議,結合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0.雲南代表團(第116號議案)提出,隨着我國電信多運營商競爭格局的形成以及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電信條例明顯落後於行業發展,建議制定電信法,進一步滿足現階段電信發展的相關要求,解決電信領域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認為,議案所提建議緊密結合實際,涉及監管政策、法律銜接、網絡安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等方面,對於做好電信立法、完善電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參考價值。電信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該部成立了工作專班,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電信法(草案),議案所提相關意見和建議在草案中已有體現,下一步該部將進一步研究議案中關於電信監管政策、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網絡安全等方面的具體建議,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完善電信法律制度。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電信法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有關部門加快工作進度,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1.曹仁賢等31名代表(第161號議案)提出,能源問題涉及面廣,關係到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多個方面,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台能源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有關單行法無法解決國家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不充分、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有效協調滯後、能源綜合監管措施缺乏等深層次問題,建議制定能源法。司法部認為,當前形勢下制定能源法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完全贊同儘快制定能源法的建議,議案提出的具體方案對能源法的制度設計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提出的11個方面問題在目前草案修改稿中均有體現。目前,立法工作正在積極推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起草並向國務院報送了能源法(草案送審稿),司法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反覆研究修改,已形成草案修改稿,下一步將繼續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在加快工作進度的同時確保立法質量。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能源法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有關部門抓緊推進,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2.姚忠良等30名代表(第245號議案)提出,行業協會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着承上啟下、協調整合的重要作用,是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不可或缺的橋梁和紐帶,建議制定行業協會管理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社會職能,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民政部提出,議案所提建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建設性和前瞻性,對於推進行業協會商會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借鑑意義。近年來,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後,民政部等相關部門不斷健全政策制度,完善綜合監管,指導地方立法探索,積極開展立法研究,正推動出台《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行業協會商會法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有關部門做好重點問題研究論證,積極推動立法工作,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30件議案提出的22個立法項目確有立法必要,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調研論證,條件成熟時,爭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後立法規劃或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編輯要求修改法律的議案7件
13.齊秀敏等31名代表、陳勇彪等30名代表(第21號、第23號議案)建議修改票據法,將電子票據納入票據法規範與調整範疇,確認票據電子化的合法性,增強商業匯票的流通性,加強對出票單位的信用管理,鼓勵並支持電子商務的創新和發展,促進金融和實體經濟良性循環。中國人民銀行提出,2016年以來電子票據取代紙質票據成為市場主流,票據業務運行規則發生一定變化,票據法部分規定已不能滿足現實需求,目前該行正在積極研究修改票據法,進一步明確電子票據法律地位,明晰電子票據行為有效性,兼容紙電票業務規則等。代表提出的明確電子票據合法性、電子簽名合法性、加大不按期兌付行為處罰力度等建議,對於強化票據市場法律制度基礎、保障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具有積極作用,將在票據法修訂過程中予以充分考慮。議案提出的提高單張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額度、銀行監管商業承兌匯票的承諾兌付行為等意見建議,有待進一步研究論證。下一步,該行將認真研究借鑑議案所提立法建議,積極推動票據法修訂工作,並根據票據法修訂進程,適時修改完善票據配套管理制度。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快完善票據管理制度,加強修法的研究論證,適時提出修法建議。
14.上海代表團(第107號議案)提出,合夥企業法於1997年制定、2006年修訂,是構建與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商事主體法律體系的基礎性重要制度,對於確立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規範合夥企業設立與經營、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民間投資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已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議修改合夥企業法,完善合夥份額轉讓程序及其他合伙人優先購買權制度,修改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完善有限合夥和合夥企業清算的相關規定等,進一步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適應資本市場發展需要,協調與民法典、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關係。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議案所提修改法律的建議,對於完善合夥企業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下一步將密切關注該法的實施情況和有關問題,結合議案所提意見建議,及時總結經驗,積極研究論證,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15.方燕等31名代表(第108號議案)提出,現行中小企業促進法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建議修改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小微企業」為着力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及時修改劃型標準及下放相關權限,細化原則性、倡導性條款,增加有約束力的權益保護條款。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2017年修訂後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兼顧了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促進扶持需求,明確小型微型企業是扶持重點,將有關促進政策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為了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的公平競爭環境,劃型標準為全國性的統一標準,地方可以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情況,出台更適宜本地區經濟水平、發展實際的針對性支持舉措。《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和相關司法判例對各地落實落細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起到了重要的示範作用。相關部門針對當前中小企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要求,還將深入開展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情況調研,進一步完善法律配套措施,持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全國人大財經委將繼續密切關注中小企業發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情況,在相關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具體意見和建議,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16.亢德芝等30名代表(第122號議案)提出,現行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第六十條規定均涉及「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但在實際操作中,修改的原因存在多樣性,有的涉及利害關係人,有的僅是企業市場開發產品的需求,目前該規定會大大影響審批時效,不利於優化營商環境,建議修改城鄉規劃法。自然資源部提出,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機構改革後,原城鄉規劃已融入國土空間規劃,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多規合一」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議案提出的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實踐性,該部將在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法過程中統籌考慮議案所提建議,並與行政許可法做好銜接。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多規合一」要求,進一步加強立法研究,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所提意見,適時提出修法建議。
17.於安玲等34名代表(第136號議案)提出,隨着網絡經濟快速發展,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建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消費者、經營者的定義和範圍,完善經營者的相關警示要求和賠償責任,增加未成年人、老年人消費者特別保護規定,規範職業打假行為等。市場監管總局提出,議案所提建議對於新形勢下改善消費環境、解決消費領域新問題、促進消費恢復擴大、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1993年制定,2009年、2013年兩次修正,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基礎性、根本性法律,對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善民生福祉發揮了巨大作用。該局積極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配套立法工作,制定出台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積極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工作。隨着新形勢發展,新業態新消費領域出現一些新問題,傳統消費領域也有一些老大難問題尚未解決,現行法律的可操作性還不夠強。該局原則上認可修法建議,並將立足部門職能,強化頂層設計,加強對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積極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儘快出台。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結合議案所提建議,加強對消費者保護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及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18.沙雁等37名代表(第186號議案)提出,考慮到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公募基金投資範圍限於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等證券及其衍生品,為符合法律規定,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在試點工作中採取「公募基金—資產支持證券—項目公司」的三層結構,導致產品管理成本較高、運作較為複雜,對產品的長遠發展形成了潛在制約,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建議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全國人大財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議案內容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該結構設計是支持試點政策落地、立足我國法律框架和現實需求下切實可行的方案,建議加強頂層制度設計,結合公募REITs公開發行證券的實質,加快推動相關立法和制度的制定修訂,為公募REITs行穩致遠提供更為紮實的法規制度供給。全國人大財經委將結合議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繼續跟蹤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工作,並全面了解和研究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情況,加強與相關部門聯繫溝通和修法研究工作,適時提出修法建議。
要求制定法律的議案23件
19.湯亮等30名代表(第3號議案)提出,我國關於商業秘密的規定散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典、公司法、勞動法等多部法律及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中,增加了法律適用的難度,且在保密期限、免責抗辯等方面有待完善,專門立法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是國際趨勢,建議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對於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推動我國經濟創新發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反不正當競爭法於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對商業秘密保護條款進行系統修改完善,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擴大了侵權行為的主體範圍,強化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目前,該法擬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完善商業秘密的認定、監管執法等規則,明確推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自我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體系。同時,市場監管總局積極推進《商業秘密保護規定》修訂,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一步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框架和制度體系,創新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機制,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結合議案所提建議,加強立法研究,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20.石佳等30名代表(第22號議案)建議制定大數據法,明確數據權屬主體資格,確立數據採集法律制度,明確數據存儲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在與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做好銜接的基礎上,處理好數據利用與數據保護的關係,並對不同數據進行分類規範。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議案所提建議客觀中肯、分析全面深入、論證邏輯清晰,對於規範數據要素髮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借鑑意義,下一步將推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構建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生態環境。健全政策頂層設計,逐步完善數據產權界定、數據流通和交易、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數據授權使用、數據交易場所建設、數據治理等主要領域關鍵環節的政策及標準。積極推動在法律層面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明確數據產權的屬性、歸屬以及權利和義務,持續推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積極推進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大數據綜合試驗區、數字化綠色化協同轉型發展行動計劃等試點建設,推動試點地區開展先行先試,探索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法律規範,加快推動公共信息資源開放試點工作,為推動相關立法工作貢獻更多實踐經驗和案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研究論證,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21.買世蕊等30名代表、田國立等30名代表(第24號、第219號議案)提出,鑑於我國當前住房租賃市場制度及市場體系還不完善,租賃市場亂象叢生,非正規的租賃「黑市」盛行,嚴重影響租賃雙方的權益,建議制定住房租賃法,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建立穩定租金、租期、備案、房源供給、金融配套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市場監管體制。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議案系統梳理了住房租賃發展面臨的問題,深入分析了制定住房租賃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於完善住房租賃法律制度、規範住房租賃市場行為、穩定住房租賃關係、保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借鑑意義。該部起草了住房租賃條例(草案),目前,主要內容覆蓋住房租賃企業監管、承租人權益保護,規範房源信息發布、強化租賃房源納管等方面,已完成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意見等工作。議案提出的住房租賃、明確各級職能部門責任、明確「租購同權」、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嚴重侵害租賃當事人權益行為予以禁止等建議,在草案中已有規定,下一步該部將結合代表提出的建議,做好後續立法工作,推動條例儘快出台,條件成熟時再將相關制度上升為法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開展立法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積極吸收議案所提意見,保障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22.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25號議案)提出,公益廣告在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目前公益廣告存在資金投入不足、創作與創意水平不高、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建議制定公益廣告法,明確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在收視、收聽、閱讀率較高的電視、廣播節目、報刊欄目中必須插播公益廣告,對公益廣告內容和質量、相關主體權利義務、資金來源、知識產權、招投標方法和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公益廣告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該局和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等部門認真履行《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職責,多措並舉積極促進公益廣告發展。同時,公益廣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潛力尚未充分激發,可持續發展機制尚不完善,實踐中存在公益廣告資金保障不充分、互聯網媒介落實發布義務不到位、公益廣告作品質量有待提高等問題。議案對當前推動公益廣告發展工作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下一步該局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繼續加快修訂《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並根據暫行辦法的實施情況和公益廣告發展情況,適時開展公益廣告立法研究,不斷完善公益廣告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認真梳理總結公益廣告發展經驗與不足,結合議案所提意見加強研究論證,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23.金鵬輝等30名代表、付喜國等31名代表(第28號、第220號議案)提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立法層級不高、條款分散、保護力度不夠、監管口徑不一等突出問題,有必要提升立法層級,制定統一權威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金融監管總局認為,議案對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具有積極意義和重要參考價值,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保監會積極開展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立法研究工作,下一步該局將堅持問題導向,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具體情況,適時推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工作,並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有關制度與職責的銜接。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加強調研論證,加快推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切實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24.權衡等30名代表(第29號議案)提出,為落實黨中央實施市場准入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促進政府和市場兩隻手作用發揮,推動市場准入制度化法制化,建議制定市場准入法,以法律形式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規則進行確立和完善,鞏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改革成果,以法治化方式保障和促進我國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議案建議對市場准入進行專門立法,對於完善法制環境,破除准入障礙,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市場准入制度體系,營造更加公平暢通的准入環境具有積極意義,對於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具有重要作用,有助於破解「准入不准營」難題,遏制「以批代管、不批不管」亂象。議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我國營商環境領域尤其是市場准入領域中存在的問題,具有較強參考價值和借鑑意義。市場准入是經營主體開展活動的重要環節,與優化營商環境密不可分,該委正在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市場准入制度體系,建議待該項工作完成後,繼續深入研究市場准入立法問題。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立法研究,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25.徐諾金等30名代表、陸曉琳等30名代表(第30號、第247號議案)建議制定普惠金融促進法,通過立法明確金融機構權利與義務,明晰正向激勵與保障措施,探索將普惠金融納入公共服務體系,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以普惠金融需求者為核心明確其相關權益,嚴格界定供給者的義務,加快發展普惠金融,促進共同富裕,助力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提出,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對於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構建現代金融體系具有重要意義,議案所提建議對於推動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有關部門將指導各地試驗區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做好普惠金融重點群體、重點領域金融服務工作,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強政策評估與經驗總結,健全數字普惠金融等新興業態,深入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各級涉農信用信息系統,支持營造更好的普惠金融環境,探索在法律層面形成普惠金融長期、可持續發展的良性機制,持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研究評估工作,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26.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31號議案)提出,業主自治是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建議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法,進一步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住房城鄉建設部高度重視相關工作,為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於2009年12月制定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近年來,該部會同中央政法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配合中央組織部聯合印發《關於深化城市基層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的若干措施(試行)》,對健全優化業主委員會治理結構提出了明確要求,明確堅持和加強黨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該部還啟動了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在深入調研和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了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在按照立法程序徵求意見。對議案提出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選舉不規範等問題,該部擬從推動物業管理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黨建引領下多方參與的協調運行機制,落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工作職責,完善業主參與表決機制、充分保障業主通過業主大會行使權利,強化業主委員會成員行為要求等方面,在條例修訂稿中作出針對性規定。下一步,該部將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建議,加強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等有關問題研究,完善制度設計,積極推進條例修訂工作,條件成熟時再將條例確定的相關制度上升為法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研究論證,及時總結實踐經驗,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27.樊芸等30名代表(第32號議案)提出,制定城鎮房屋養老金管理法,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房屋養老金管理制度,有助於及時發現存量房屋安全隱患,第一時間做到「應修盡修」,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議案的建議對於加強城鎮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維護城鎮房屋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借鑑意義,該部對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屋養老金制度進行了研究,聯合相關部門對存量住房安全形勢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現狀開展了分析評估,對房屋養老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形成了初步設想,下一步還將圍繞重點問題深入開展研究論證,積極推進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立法相關工作,以及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結合工作實踐適時研究房屋養老金立法相關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養老金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等方面政策制度的研究論證,積極推進相關法規規章的制定、修訂工作,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28.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39號議案)建議制定國債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國債市場,規範國債發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償還全過程,建立國債聽證制度,對發行國債的原則、規模、結構(種類)、程序、投資使用、項目驗收、效果檢查、法律責任進行較詳細的規定,並建議發行農村基礎教育和基礎建設長期國債。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贊同代表提出制定國債法的建議,通過國債立法,明確監管部門職責,促進提高監管效率,實現國債市場穩定健康發展。關於發行農村基礎教育和基礎建設長期國債的建議,該委認為除特別國債外,不宜將國債與特定用途對應。下一步該委將結合議案內容深入研究國債立法問題,推動將國債立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立法研究工作,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29.顧雪等30名代表、於莉等30名代表、李蘭等30名代表(第67號、第118號、第119號議案)提出,目前家政服務業存在供給和需求不平衡、行業發展不規範、服務質量低、從業人員保障缺位等問題,不利於家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建議制定家政服務法。商務部提出,家政服務直接關係民生,對促就業、保民生、擴消費具有重要意義,推動家政服務立法十分必要。2012年該部出台了《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家庭服務機構經營規則、合同管理、從業人員基本條件、服務行為等進行了規範,初步建立了家政服務業管理體系,積累了一定的管理經驗。部分地方制定實施地方家政服務業條例,積累了一定的家政服務業立法經驗。201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的意見》,有力促進家政服務業規範發展。目前,商務部正會同相關部門繼續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並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各地立法經驗,科學論證國家層面立法可行性,在此基礎上適時推動出台家政服務業法律法規。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立法研究,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30.李建衛等31名代表(第111號議案)提出,現代物流是高度集成並融合運輸、倉儲、分撥、配送、信息等服務功能的複合型產業,涉及領域多、範圍廣,但是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相對欠缺,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由於管理部門間、央地間協調難度大,暴露出物流「斷鏈」問題,嚴重影響了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現代物流對於降低國內市場物流成本、打通國際物流大通道的先導性、戰略性、基礎性作用日益體現,建議制定現代物流促進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贊同代表關於制定現代物流促進法的意見,議案提出的加快現代物流促進法立法進程,規範市場行為,加大物流用地、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加強現代物流標準體系建設、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理論研究,提高行業協同共治水平等建議,對做好現代物流促進法立法研究和準備工作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近年來,現代物流創新發展較為迅速,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等新興技術與物流活動深度融合,以即時配送為代表的物流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現代物流領域主體更加多元、權利義務關係更加複雜,有必要適應現代物流發展形勢和實際需要,研究制定促進現代物流發展的綜合性法律。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十四五」現代物流發展規劃》,對「開展現代物流促進法等綜合性法律立法研究和準備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目前該委正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開展前期基礎性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立法研究工作,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31.雲南代表團、高華瑞等31名代表(第113號、第223號議案)提出,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相關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構建了我國物業管理的制度體系,實踐中積累了經驗和做法,為物業管理立法奠定了基礎,建議制定物業管理法,確立統一規範的物業管理行業模式、服務標準、監管體制、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高質量物業管理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議案對於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具有重要借鑑意義。為落實民法典中關於物業服務和管理的規定、加強物業服務市場監管、加強完善基層社區治理、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該部已經開展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形成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在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徵求各方面意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條例修改工作中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完善相關制度設計,加快推進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工作,條件成熟時將相關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提出立法建議。
32.黃西勤等45名代表、張榮華等34名代表(第185號、第241號議案)建議制定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法,進一步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法治環境不斷優化,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政策體系不斷健全。目前民營企業作為一般的市場主體,同各種所有制企業一樣,其法律地位是明確的,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民法典、刑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中已作出明確規定。當前,該委正積極推動實現各類所有制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為各類所有制企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環境。下一步,該委將在當前有關民營經濟法治建設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吸收採納代表所提意見建議,加強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法等立法研究,以更優法治環境提振民營企業家發展信心,以更強法治保障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近期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央編辦批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內設民營經濟發展局,一系列舉措密集出台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建議有關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法律制度,積極吸收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加強立法研究,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33.向巧等34名代表(第240號議案)提出,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關於「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的要求,為加快破解大飛機、航空發動機等領域「卡脖子」問題,促進我國航空工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建議制定航空工業促進法,對產業布局、產業鏈結構優化、組織管理和協調配合的法律制度加以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工局提出,制定航空工業促進法,對於完善我國航空工業治理體系,實現航空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強,保障航空工業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是十分關鍵、必要的。下一步將繼續加強研究,積極推進航空工業法治化建設和航空工業促進法立法研究,加強科技創新、工業體系完善、人才隊伍建設等重大實踐問題研究,處理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協調,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加快豐富完善促進航空工業發展的各類制度供給,為加快建設航空強國提供堅實法治保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深入研究論證,積極開展立法準備工作,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34.陸曉琳等30名代表(第246號議案)建議制定徵信管理法,規範徵信信息採集、處理與應用,健全徵信信息管理,明確促進信用信息共享,強化部門協調監管,建立徵信信息泄露救濟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徵信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議案所提建議較好地反映了我國徵信市場發展和徵信立法的現實需求。202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研究起草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中設立「徵信業發展與監管」專章,明確了徵信機構准入許可、徵信業務規則等內容,以促進徵信業規範發展,切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該行將在專章修改中充分研究代表所提建議,積極推動立法進程,進一步夯實徵信市場發展和徵信監管的法治基礎。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深入研究論證,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三、3件議案提出的3個立法項目,建議通過進一步加大現行法律法規執法力度,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改進工作,解決議案所提問題
編輯35.陳靜等31名代表(第106號議案)建議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法,建立優化市場環境制度、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務服務體系、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和支持,解決當前營商環境建設存在的政府部門設立預選庫、預選供應商名錄,庫外企業無法參加工程招投標,缺乏統一獲取最新權威信息渠道,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基層執法標準不一等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關條文對議案提出的營商環境建設存在的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下一步該委將重點圍繞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問題,推動各地方各部門及時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持續完善營商環境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並根據優化營商環境實際情況和需要,會同司法部等部門研究論證將《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上升為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繼續加強研究,完善相關制度,大力推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36.朱麗平等30名代表(第109號議案)提出,在當前國際金融政治化、工具化趨勢和國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要求下,金融安全立法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建議制定金融安全法,將「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指導思想,對金融安全作出定義,落實中央有關部署和要求,加強完善對微觀主體的金融安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地方相應金融監管權力與責任制度,將涉及金融安全的涉外條約、公約納入金融安全系統性法律規範體系。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管理部門按照中央確立的「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基本方針,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取得重要成果,維護了金融穩定安全發展大局,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議案提出的建議已在外商投資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中有所明確。下一步,相關部門還將深入研究議案提出的有關立法宗旨、政治保障、預防化解、底線安全、服務實體、加強金融安全監管、國際治理、依法治理等建議,在金融立法中強化金融安全相關內容,確保與現行各項法律規定銜接有序、各有側重。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積極推進有關金融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在相關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具體意見和建議,不斷健全完善金融安全法律制度。
37.周長友等30名代表(第117號議案)提出,隨着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傳統村落衰落消失現象日益加劇。儘管近年來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得到加強,但是傳統村落衰敗跡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保護與發展的矛盾仍然比較突出,建議制定傳統村落保護法,明確相關工作機制和工作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議案對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相關立法具有重要借鑑意義。2022年以來,該部積極推進傳統村落相關法規、規章的制定修訂工作,擬研究修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補充完善傳統村落保護相關規定,同時制定部門規章《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管理辦法》,下一步還將開展傳統村落保護條例立法研究。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加快制定修訂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相關制度設計,切實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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